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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丹阳猪肉不得乱涨价!

日期:2020/1/11 9:43:56


为了维护我市正常的猪肉市场价格秩序
9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
全市部分重点市场主体生猪价格监管提醒会



会上,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郭昱指出,对猪肉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日常组织市场价格巡查,不断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整治力度。各经营主体也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政策,做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表率;勇于承担行业社会责任,坚持价格诚信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认真履行明码标价义务;积极配合节庆专项整治,切实做好生猪和猪肉市场的保供稳价工作。


   

参会的农贸市场、食品公司、商超负责人还现场签署了告诫函、行业价格承诺书。


关于猪肉价格监管政策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有关单位和经营者:
为了维护我市正常的猪肉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郑重提醒:
一、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竞争。
二、经营者应增强价格自律意识,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之间不得串通涨价,不得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不得虚构、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如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